为十元蛤大打出手 帮说和变非法拘禁又触刑

发布时间:2019-06-23 22:23:14

中国山东网烟台5月11日讯 (记者 卢伟霞 通讯员 王白石 曲婷) 为十元蛤大打出手被判刑已是难得一见,而因害怕被判刑去非法拘禁他人要求撤案反被判刑更是闻所未闻了。近日,烟台牟平区法院就审理这起因“十元蛤”引发的后续非法拘禁案,当事人黄某的几个哥们儿也因触犯法律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事情的起因便是当初小张去买十元蛤,因为蛤中有沙子,去找店家理论,双方争执不下被店家儿子黄某打伤。按常理想,打人违法挨罚服刑就完事了。可黄某却偏偏因为害怕被判刑受罚,在取保候审期间,找了几个哥们向小张“说和”此事,希望通过这几个在社会上颇有“能耐”的哥们儿帮他了结此事。可他找的几个哥们儿却忒不靠谱。

2017年3月底,黄某的“哥们儿”王某带着其五个朋友跑到医院找到病床上的小张。二话不说便把小张拉起来,架着他的脖子边往外拽边说:“知道我们找你啥事么,我兄弟说把案子撤了吧,花多少钱他全赔。”脑子一团浆糊的小张还在寻思这是哪门子事,便被脾气暴躁的王某打了一顿,接着便把小张非法拘禁在牟平某KTV内,要让小张撤诉。小张在KTV里面本着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原则便同意了撤案要求。随后小张便跟着王某一伙人到了派出所把案子撤了。回家之后,受气受伤的小张立马重新报了警,不光把黄某得案子重新立了,把王某这伙人也报警抓捕归案。最终,黄某不但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,王某等人亦因非法拘禁殴打他人而被判刑。

牟平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本案具有殴打情节,且造成被害人小张轻微伤,应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重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法官说法:

黄某打人犯法本应正确面对此事,积极理赔亦能够减轻其刑事处罚,但黄某却想通过旁门左道,托朋友来说和此事,不但因所托非人,没有说和两人之间的矛盾。所托之人王某更是因非法拘禁殴打当事人小张,限制其人身自由,并且逼迫小张撤销此案而身陷囹圄。